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2013-03-28 17:48: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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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没有内部的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作出后,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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