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自治区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48号),经审核,修川江等86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现将审查意见在新疆建设网站予以公示(网址www.xjjs.gov.cn),本次的公示时间为: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请在公示期结束的两周后,携带单位委托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办理增项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厅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991-2830155
监督电话:0991-2825465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