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2015-01-26 13:06:1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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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考试报名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网上报名

由考生用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登陆,同意相关协议,进入报名系统,正确填写《考试申报表》中的各项信息,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将电子照片正确发送至《考试申报表》中的照片位置,非首次报名的考生不需要上传照片,此时可看到完整的《考试申报表》。

二、网上缴费

1、我们开通了银联网上缴费系统,考生须事先开通银行卡网上银行业务。

2、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填写报名信息后即可登陆缴费界面进行缴费。

3、首次报名的考生,登陆天津人事考试网报名成功并取得报名序号后,登陆天津市人事考试网上资格审核系统上传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相关证书或证明)进行资格初审,审核合格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陆天津人事考试网缴纳考务费,合格标准公布后成绩全部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4、考生网上报名时,须确认网上缴费成功后,报名方为有效,否则报名无效。

5、已在网上成功缴费的考生,如需领取发票,可凭下载的考生本人的《考试申报表》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发票。

三、下载准考证

网上成功报名缴费的考生请于规定日期在网上使用A4纸下载打印自己的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的考点校、考场参加考试。

四、查询成绩,领取合格证书

1、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陆本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2、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办理合格证事宜,请考生按天津人事考试网公布的通知要求办理。

3、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如考生对本人考试结果有疑问,可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办理查询登记(逾期将不再受理考试成绩核查)。成绩核查范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文件规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原则上不进行成绩核查,查分仅限于主观题科目。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除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或参加考试但成绩为缺考这两种情况的考生可以申请查分外,其余情况均不受理查分申请。成绩核查由专门工作人员将各项小分重新累加,检查有否漏记、错记,不进行重新阅卷。

附件2

网上报名操作注意事项

1、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200*160像素,大小在20K-40K之间;证书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在500K-3000K之间。

2、进行网上报名前,请关闭拦截弹出窗口功能。常见的软件有:3721上网助手、Google Bar、Alexa Bar等。

3、每次离开系统时,都要点击“注销”,不要直接关闭页面。

4、多人使用同一台机器报名时,在一个人完成报名后,请点击“注销”后,再重新开始第二个人的报名工作。

5、为确保信息安全,避免被他人篡改,请在每次使用完本系统后,按以下步骤操作:

(1)请点屏幕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内容”页中点[自动完成];

(3)在[自动完成设置]窗口的撤消“表单”、“表单的用户和密码”选项;

(4)点[清除表单]—[确定]—[确定];

(5)关闭“浏览器”。

6、 为保证随时看到最新的网页内容,请在每次使用本系统前,按以下步骤操作:

(1) 请点屏幕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常规”页“Internet临时文件”栏中点[设置];

(3)在“检查网页的较新版本”栏中选“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选项;

(4)点[确定]-[确定]。

7、 考生登陆后,若总是提示“登陆超时”,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请点IE菜单栏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安全”页把internet安全性设置修改为“中”;

8、 在打印报名表、订书单、准考证时出现格式问题,请您调整文件—页面设置—页边距。

9、请将IE浏览器的安全级别设置为”中”,并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修改为启用或提示。

10、网上支付成功后,会出现银行成功页面(如下图),请点击返回商户按钮,或等待页面自动跳转。如果手工关闭此页面,那么报名系统将无法接收到银行发回的交费成功信息。

11、如果网上支付完毕,但未返回交费成功确认页面或不能打印报名表,请先查询交费结果,同时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未扣款,可重新进行网上支付;如已扣款,请于次日再上网查询交费结果,如还显示未缴费请在当日内(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打印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到市人才考评中心查询,否则不能参加考试,后果自负。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节选自人社部令第12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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