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采矿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矿区范围图
矿山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与矿山发证机关相对应的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查意见
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须附缴纳凭证复印件
16.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17.开采砖瓦粘土,砂岩并自行烧制和销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1%计证,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5。
18.开采矿泉水并自行加工销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2%计证,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5。
19.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时限:采矿权人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的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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