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6)
合同的担保考点解析
1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
在担保方式中,只有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
2 、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有约定时按照约定 ;
(2)法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3 、不能作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3)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7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示:在连带保证中,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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