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4)

2015-03-27 13:39:14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4)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项目负责人。

2.考试合格后,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本人保管,适用。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3年,多专业之一期满要办理续期注册。

4.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

(2)解除合同关系

(3)注册有效期未延续注册

(4)年龄超过65周岁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可以担任两个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约定工程验收合格、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施工管理文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必须要有签字盖章

2.合同中多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3.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以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4.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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