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辅导(16)

2015-02-20 20:57:45 字体放大: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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