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辅导(11)

2015-02-19 22:06:37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辅导(11)

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的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扣押的实施

3.冻结的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口起3个月内,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依法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此外,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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