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3、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1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相同) ;
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16、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7、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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