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6)

2015-02-09 13:58:22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6)

建设工期

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延期请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同意延期:工程师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承包人未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2)暂停施工

⊙工程师要求暂停施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暂停施工----书面复工---工程师48小时内答复---未答复自行复工

⊙发包人原因--赔偿损失+顺延工期;承包人原因---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3)工期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经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

如:发包人未提供图纸等、未能支付工程预付款、未提供指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停水等累计停工超8小时、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书面提出报告,工程师14天内予以确认。

(4)竣工日期

按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日期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

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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