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开工报告,不予延期
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相关推荐: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重点知识汇总
2015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知识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