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9)

2015-02-09 13:42:11 字体放大:  

三、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开工报告,不予延期

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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