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建法规科目数字考点: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2014-05-15 10:51:13 字体放大:  

1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应于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12.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1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14.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15.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1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17.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8.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情况 规定
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讼的 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的 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讼

21.对于上诉期,判决是收到判决书起15日;裁定是收到裁定书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