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通信与广电工程施工索赔处理

2012-11-16 14:14:13 字体放大:  

【编者按】威廉希尔app 小编总结归纳,掌握通信与广电工程施工索赔处理,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1L420124掌握通信与广电工程施工索赔处理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是相互的、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二、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及应具备的理由

(一)索赔成立的条件

(二)索赔应具备的理由

三、常见的建设工程索赔

(一)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的索赔。2011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二)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三)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四)关于工期的索赔

(五)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敌人的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等。

(六)工程暂停、中止合同的索赔

(七)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四、建设工程索赔的依据

(一)合同文件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材料

5.被告人供述和有关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检验笔录

五、建设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索赔程序

(一)索赔程序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二)索赔文件的编制方法

l.总述部分

2.论证部分

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4.证据部分

六、办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七、提高施工索赔成功的方法

八、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和特点,

(一)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是相对索赔而言,是对提出索赔的一方的反驳。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人也可以针对发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通常的反索赔主要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反索赔。

(二)建设工程反素赔的特点

(三)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反索赔的内容

工程质量缺陷反索赔;拖延工期反索赔;保留金的反索赔;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反索赔。1L420123~1L420124

1L420123掌握通信与广电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划分

合同在实施当中,受各种因素影响,难免双方发生违约,产生争议。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合同违约的解决方法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合同违约会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可能对此拒不接受,双方当事人因此可能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协商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依据法律规定,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团体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说明教育,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解途径有三种:

1.民间调解组织机构,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3.行政主管机关。

(三)仲裁

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互之间的经济争议,按照仲裁法律进行仲裁。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四)诉讼

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发生的经济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力的裁决,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

【案例1L420123]

1.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包了2km的通信管道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6月1日至6月20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如遇暴雨等自然灾害,建设单位可就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向施工单位提供补偿。施工单位因施工人员不能按期到场使得开工时间推迟,于6月5日正式开工6月21日施工现场突然下了一场大暴雨,使得已经挖好的尚未敷设管道的500m管道沟被冲塌,施工单位因此需要重新开挖此段管道沟。工程最终于6月27日完工,并通过了工程验收。

2.问题

(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被冲塌的管道沟需重新开挖而向建设单位提出追加工程量的要求?为什么?

(2)如果施工单位坚持就管道沟被冲塌一事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而建设单位又拒绝支付索赔,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解决争议?

3.分析与答案

(1)施工单位不可以就管道沟被冲塌一事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量追加要求。因为此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从6月1日至6月20日,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工程未能按时开工,从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大暴雨,使得施工单位未完成的工作量遭到破坏。如果施工单位按期开工,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应该可以完工。施工单位之所以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大暴雨,完全是由于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导致的。此种情况属于施工单位延迟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应该提出追加工程量的要求。

(2)如果施工单位坚持就管道沟被冲塌一事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而建设单位又拒绝支付此索赔,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