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建《项目管理》辅导资料(13)

2014-05-15 14:49:0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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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206054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新内容)

一、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施工分包单位的选择可由业主指定,也可以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自主选择,其合同既可以与业主签订,也可以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无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还是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其分包合同都是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也是由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承担。必须明确的是,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管理工作的内容: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

进度控制:

应该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提出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向施工分包单位明确分包工程的进度目标。在施工分包合同中应该确定计划拖延的责任。

分包单位的选择应该经过严格考察,并经业主和工程监理机构的认可,其资质类别和等级应该符合有关规定。

要对分包单位的劳动力组织及计划安排进行审批和控制,要根据其施工内容、进度计划等进行人员数量、资格和能力的审批和检查。

要责成分包单位建立责任制,将项目的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贯彻落实到各个分包单位、各个施工环节,督促分包单位对各项工作的落实。

P292 IZ206055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新内容)

P293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P298 IZ206061索赔依据

二、索赔的分类

(一)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1—4条

(二)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只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2.非要索赔: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三)按照索赔时间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工程加速索赔,通常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索赔;

P299 4.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质地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有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时间引起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或情况:

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7.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P301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时间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

五、索赔的依据

总体而言,索赔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

1.合同文件2.法律、法规3.工程建设条例

P302 (一)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的依据:

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

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

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则业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类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赔成本及利润;

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绝接收,在承包商自费修复后,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扣除或索赔相应的费用;

由于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发生变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向承包商索赔;

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运输道路、桥梁等的破坏;

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严重违背合同,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明显改进时,业主可没收履约保函。

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依据:

合同文件;2、法律、法规;3、工程建设惯例;

索赔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及时、全面、关联、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