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施工过程质量验收

2013-03-28 12:12:2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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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204041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

(一)施工验收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规定各不相同。

1.检验批

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主控项目是指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称为一般项目。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是以检验批的施工质量为基本验收单元。检验批质量不合格可能是由于使用的材料不合格,或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或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等原因所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O300-200L)的规定,其处理方法有:

1.在检验批验收时,对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2.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通过验收;

3.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内的缺陷,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5.通过返修或加固后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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