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规辅导: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2013-03-28 16:31: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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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将可撤销的合同也调整至此

一、无效合同★ 06单选、09多选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避税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与(三)调整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主体不合格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主体不合格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尽管合同无效,但对工程款的支付仍是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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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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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从1Z304017调整过来06年2个单选,07年1个多选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显失公平,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尤其注意与无效合同的种类对比)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今年教材该部分写得很简单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教材中无明示,但考题中有可能出现

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撤销权的内容(注意:是当事人“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该部分涉及三个考点,一个是谁享有撤销权,二是“可以”的含义,三是如何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

4.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如催告对方履行合同或自己主动履行合同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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