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规辅导: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

2013-03-28 16:27: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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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19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30相关合同

同建设工程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合同,主要是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1Z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1、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等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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