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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