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督查报告公示

2015-02-05 11:09:06 字体放大: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督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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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强化建造师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查处不规范注册、不规范执业等各类不良行为,全面提升建造师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督查的通知》要求,2014年8月-12月,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牵头对全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进行了督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注册建造师督查基本情况

全省建造师督查分市级自查和省厅主管部门抽查两阶段进行。各市建造师主管部门对此次检查高度重视,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抽检率均超过了50%,涉及企业4000余家,基本掌握本地区建造师注册和执业的情况,并按时提交了督查工作报告。 2014年12月起,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牵头,组成三个检查组赴济南、淄博、临沂、日照、东营、潍坊、枣庄、济宁、滨州、菏泽等10市进行抽查,共抽查企业三十余家,下发督查整改通知书8份。通过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建造师注册和执业的基本情况:一是各市主管部门从管理上下功夫,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通过注册、招投标、执法检查等环节,对建造师注册、执业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二是我省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整体落实良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保障执业人员合法权益。在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奖金发放、执业师继续教育等方面,能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证分离、证书“挂靠”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省、市各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措施,加大了对证书挂靠、人证分离的治理力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扼制,但仍有个别企业和建造师存在证书挂靠行为。

(二)部分建造师执业文书签章不规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通知》规定要求,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对相关文书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仍存在施工管理相关文书以签字代替签章或错盖、漏盖、突击盖甚至没有签字盖章的问题。

(三)部分建造师近三年无执业业绩。部分建造师长期脱离施工一线,近三年无执业业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建造师“会考不会干”,能力和经验不足,无法胜任项目经理岗位。二是建造师无个人业绩,不符合经营投标需要。三是项目经理职业晋升渠道不畅通,部分项目经理担任企业领导或转入企业管理岗位,从事企业管理,无法完成执业。

三、下一步改进和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此次督查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细化条例、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注册建造师违规违法行为。作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住建部相关部门反应,尽快明确对证书“挂靠”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条例,使执法处罚有法可依。各级建造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处罚措施,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及建造师执业人员的监管,对于建造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研究建立建造师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注册建造师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复制伪造、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未注册执业、超越执业范围执业、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把好注册材料审查关。各级建造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山东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办法,把好资料审查关。对于存在疑问的证件、证明等,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坚决不予注册。

(三)从日常检查入手。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各企业,尤其是二、三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证书“挂靠”的行为,要及时通报给资质管理、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把资质与资格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查处通过虚假挂靠来满足资质要求的行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市建造师执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四)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创新机制,加大对建筑企业及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力度。省级、各市建设系统所属的建管、招标、质监、安监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建立相关业务协调联动机制,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管要贯穿企业运营和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注册管理部门,作为建造师管理牵头部门,主动与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确保信息畅通,将对建造师监管落到实处。资质管理部门,在企业资质申请、考核中,对申报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及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注册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参与招投标进行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为避免一个注册建造师担任多个项目负责人,项目中标后,可实行注册建造师证书暂存制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监、质监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时,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施工管理文件,同时认真审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建造师执业范围和签署文件的有效性,并且定期对备案的注册建造师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要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建立各部门协作的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的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全局考虑,结合建管、安监、质监、招投标等工作,逐步建立建造师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制度,构建建造师信用体系整体框架,制订统一的标准,逐步形成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建造师监督管理新模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制订相关办法,通过注册、建管、安监、质监、招标等部门协调联动,适时建立针对建造师个人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共享,搭建网上信用监管考核平台。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建筑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设系统内部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并适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六)作为建造师管理部门,要督促引导建筑企业建立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执业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建造师人才缺口问题。一是建立多方位激励机制。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近期和中、远期两方面入手,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要对通过考试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将取得建造师资格的年轻员工纳入项目经理后备人员名单,享受一定级别待遇,放到关键岗位培养锻炼,扩展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发挥潜能的平台。二是加强岗位培训,以老带新,解决“会考不会干”的问题。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放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通过系统的项目管理综合能力培训,不断进行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和经验积累。同时,在组建项目部时,有的放矢地让年青的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同时安排有施工业绩,有丰富实践经验,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项目经理进行帮扶,以老带新,使年轻人在实践中迅速成长。三是推行项目经理职业化,将优秀管理人才固化到项目管理一线岗位。通过项目管理的职业化发展使得项目管理人员在职业生涯的规划中,将自己的一生定位在项目管理一线。项目经理按照完成业绩的多少,划分等级,对于等级较高的项目经理,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倾斜,享受与行政管理通道同等的待遇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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