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改错。将错误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黑等方法。
7.表头填写: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
(2)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工程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部位可用桩号、高程等表示。
(3)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4)单元工量:填写本单元主要工程量。
(5)检验(评定)日期:年--填写4位数,月--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填写实际日期(1~31日)。
8.质量标准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
9.检验记录。文字记录应真实、准确、简练。数字记录应准确、可靠,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10.设计值按施工图填写。实测值填写实际检测数据,而不是偏差值。当实测数据多时,可填写实测组数、实测值范围(最小值~最大值)、合格数,但实测值应作表格附件备查。
11.《评定表》中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验栏用斜线“/”表示。
12.《评定表》表1~7从表头至评定意见栏均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合格后填写,“质量等级”栏由复核质量的监理人员填写。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时,如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有不同意见,可写入“质量等级”栏内或另附页说明,并在质量等级栏内填写出正确的等级。
13.单元(工序)工程表尾填写:
(1)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
(2)建设、监理单位,实行了监理制的工程,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未实行监理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签字。
(3)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
14.表尾填写:××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若须加盖公章,则加盖该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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