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复习资料(5)

2014-10-21 13:54:49 字体放大:  

10、建筑一切险除外责任: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原子核裂变;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施工机具本身原因(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设计错误(结构缺陷);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增加的支出。

11、建筑一切险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终止日应为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1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1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14、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为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15、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16、分期交纳保费,出单后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最后一笔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17、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