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