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24)

2015-02-03 11:34:35 字体放大: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