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12)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了解担保的概念。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包括施工投标保证、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3.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需重点掌握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以及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抵押的效力。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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