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3)

2015-01-22 11:02:17 字体放大:  

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3)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家联合验收,监理单位不参加验收)。

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重伤50-99人,或 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9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之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级别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政府(或授权)、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或授权)、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或授权)负责调查。

8、地域管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除了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9、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两备案、三提供、三不得。

10、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依法设计、提出建议和承担责任三大责任。提出建议就是对三新一特工程(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提出安全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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