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讲解一
合同订立的条件
(一)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二)经过要约与承诺
(三)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例题
招标人于2006年4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06年4月20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06年5月10日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2006年6月10日及时递交了投标文件,2006年7月20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2006年4月1日
B.2006年5月l0日
C.2006年6月l0日
D.2006年7月20日
答案:C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
1.形式
(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当面或通过电话)
(3)行为
2.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3)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