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资料(十一)

2014-08-28 14:22:16 字体放大: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资料(十一)

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

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