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难点解析(十九)

2014-08-28 11:18:39 字体放大: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难点解析(十九)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