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难点解析(九)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