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精选题十

2014-12-29 13:14:08 字体放大:  

答案和解析

案例分析

(1) :

1.对问题(1)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因为属于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情况,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经设计核算,不需变更设计,可不做处理,如需变更设计,指令施工单位接到变更后的图纸后,编制施工方案,审核其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检查并验收,下达复工令。

2.对问题(2)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因为属于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组织施工单位检查胀模的原因,指示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审核技术处理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处理后检查验收,验收合格下达复工令。

3.对问题(3)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情况。下令拆除封闭模板,使满足检查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若合格,可下达复工令。若不合格,则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验收后,再指令复工。

4.对问题(4)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情况。组织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可用扫描仪扫描等方法),若隐检合格,下达复工令,或隐检不合格,指令返工并按新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进行监督,最后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复工令。

5.对问题(5)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因为属于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分包的范围和工程部位是否可以进行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对分包单位还应进行调查。若以上工作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则指令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立即退场。

无论审查合格与否,均应对已施工完毕的200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验收,若不合格施工单位返工。

6.对问题(6)应通知该电焊工立即停止作业,因为属于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的情况。检查其技术资格证,若检查认可,可继续施工操作,若无资格证,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验收,检查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返T。

7.对问题(7)应报告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因为是由于设计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求设计单位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变更后的图纸返工,所造成的损失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2) :

1.建设单位指定水泥的规格、型号是合理的。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指定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此做法不正确。正确做法是:施工单位运进材料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同时附有材料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按规定要求进行送检的检验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这是监理单位的职责和职权。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水泥生产厂家供应的水泥不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运费是不合理的。因为退货是生产厂家违约引起的,厂家应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水泥的购货合同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因为责任在生产厂家。(3) :

(4) :

1.(1)妥当。

(2)不妥。正确做法: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项目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认。

(3)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修订监理规划。

(4)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处理合同争议。

(5)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整理T程监理资料。

2.不妥之处:以双方提出的变更费用价格的均值作为最终的结算单价。

正确做法:项目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变更费用价格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以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不正确。理由:依据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分包单位有认可权。

程序:项目监理机构(或专业监理T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和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4.不妥之处:由甲安装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正确做法:甲安装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再由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5) :

(6) :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1~3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如下:

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租赁的吊车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