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量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类:
①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 000元及其以上、不满5万元者,或者是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者。
②严重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其以上不满10万元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者;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者。
③重大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工程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为二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④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4)本问题中所述情况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4.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处理方案类型、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处理验收结论的问题答案如下。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四个方面: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及监理合同、分包合同等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2)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①修补处理;②返工处理;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3)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4)事故处理验收结论可以有:①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②隐患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③修补处理后能满足使用;④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有附加限制的使用条件;⑤对耐久性的结论;⑥外观影响的结论;⑦短期内难作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5)根据本问题所述检验结果,应当全部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环节中失控,应对建设单位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