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政府需要工程监理协助建设管理
建设工程咨询(监理)在国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工程管理的惯例。建设工程咨询(监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种模式,而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建筑市场不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例如业主、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暗箱操作、串标陪标、借牌挂靠等行为;承包商履约不诚信,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建设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实施中频发****行为等等。在建筑市场不成熟的条件下,政府一方面作为建设项目的投资人,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又要作为市场管理、公共服务的角色,对****现象、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监督。这些管理责任,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自身的力量,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工程监理这个角色,正好可以作为实现政府上述管理职责的膀臂,实现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微观管理的目的。这也成了国家推行强制建设监理的重要原因。
2.5 工程建设质量状况的忧虑
两件重大的工程事故对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产生了较大影响。
其一是1996年6月震惊世界的韩国汉城三蒲百货商场坍塌事件造成500多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对我国建设主管部门产生了很大震动,使我国政府更加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加快了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随后在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中,将建设监理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提出。
另一件是1999年震惊全国的重庆彩虹桥垮塌事件,它使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2000年便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的质量责任。
3 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具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设项目变革、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筑市场化等方面的要求。
3.1 推动了我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变革及与国际接轨
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工程管理模式的结果,它的强制推行,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自筹、自建、自管的传统管理模式,促使建设项目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建设监理制度的引入,改变了我国建设管理方式单一不变的格局,使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开始向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和发展,是我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由单一走向多元的开始,为我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革开启了一条新兴之路。
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我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改善了我国吸纳外资的条件,已成为吸纳外资的重要的软环境因素。
3.2 满足了市场对监理服务的需求
监理制度的形成过程,正值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时期:施工企业改革逐步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建设单位逐步实施项目法人制,承担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风险。如果说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强制监理体现的是国家对政府投资的管理需要,那么非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监理则体现的是市场的真正需求。尽管目前我国非政府投资项目对监理服务的需求还不充分,但毕竟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从目前监理市场看,民营/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非政府投资项目主动委托监理的情况逐步增多。随着我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日益成熟,对监理服务的市场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当然,市场主体对监理服务的需求可能比国家强制监理所规定的内容要宽泛和丰富。
3.3 完善了建筑市场管理体系
从市场机制看,建设监理不仅仅是建设项目新型管理体制和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它是连接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承包合同制和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中间环节。建设监理使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建筑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建筑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者,能够使政府部门从微观的繁杂的具体工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用来加强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机制尚不成熟,作为建筑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承包商、业主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例如工程转包、非法分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强制监理作为相对独立的专业咨询服务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阻止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从而起到规范建筑市场、利于建筑市场管理的作用。因此,推行强制监理制度,是现阶段我国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的需要,是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