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时,注意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约请设计代表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等。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按工作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与设计单位沟通;协调各方达成协议,约定一个期限,争取设计单位、承包商的理解和配合。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
需要注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主要是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业主的支持。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五)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1)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与协调。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3)建设工程合同应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协助业主的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宜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要敦促承包商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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