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预定的质量目标。
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这实际上也就明确了对设计、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讲,同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具有共性,不因其业主、建造地点以及其他建设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又是通过合同加以约定的,其范围更广、内容更具体。任何建设工程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建设工程都是根据业主的要求而建,即使是同类建设工程,具体要求也不同。因此,建设工程的功能与使用价值的质量目标是相对于业主的需要而言,并无固定和统一的标准。从这个角度讲,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都具有个性。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就要实现以上两方面的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共性质量目标一般都严格、明确的规定,因而质量控制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比较明确,也可比较准确、客观地评价质量控制的效果;而工程个性质量目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有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因而质量控制工作的对象和内容较难把握,对质量控制效果的评价与评价方法和标准密切相关。
在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中,要注意对工程个性质量目标的控制,最好能预先明确控制效果定量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另外,对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保证其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系统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避免不断提高质量目标的倾向。首先,在工程建设早期确定质量目标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其次,对质量目标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不要盲目追求“最新”、“最高”、“最好”等目标;再次,要定量分析提高质量目标后对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的影响。在这一前提下,即使确实有必要适当提高质量标准,也要把对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确保基本质量目标的实现。不论发生什么情况,不论投资和进度方面要付出多大代价,都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的目标予以实现。当然,如果投资代价太大而无法承受,可放弃不建。另外,建设工程都有预定的功能,若无特殊原因,也应确保实现。改变功能或删减功能后建成的工程与原定功能的工程是两个不同的工程,不宜直接比较,有时也难以评价其目标控制的效果。还要说明的是,有些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可能直接导致其功能的改变。
(3)尽可能发挥质量控制对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的积极作用。
(三)全过程控制
建设工程的每个阶段都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各阶段关于质量问题的侧重点不同:设计阶段——使总体质量目标具体化;施工招标阶段——使质量目标的实现落实到承包商;施工阶段——将工程质量目标物化地体现出来;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是否符合预定质量;保修阶段——解决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因此,应根据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控制的特点和重点,确定各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和任务,以便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
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中,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持续时间较长,这两个阶段工作的“过程性”也尤为突出。设计工作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计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也就是将对设计质量的控制落实到设计工作的过程中;对施工质量也必须进行全过程控制,要把对施工质量的控制落实到施工各阶段的过程中。
还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建成后,不可能进行拆卸或解体来检查内在的质量。这表明,建设工程竣工检验时难以发现工程内在的、隐藏的质量缺陷,因而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而且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藏工程多,容易留下质量隐患。
(四)全方位控制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建设工程所有工程内容的质量进行控制。
(2)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所有内容进行控制。
(3)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所有因素进行控制。从不同角度加以归纳和分类,分为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质量控制的全方位控制,就是要对这五方面因素都进行控制。
(五)质量控制的特殊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三重控制。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殊性,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控制:
(1)实施者自身的质量控制,这是从产品生产者角度进行的质量控制;
(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这是从社会公众角度进行的质量控制;
(3)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这是从业主角度或者说从产品需求者角度进行的质量控制。
第二个问题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在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上,减少一般性工程质量事故,杜绝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应当说是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