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审查程序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需要承包单位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的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5)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还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项、分部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审查的原则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规条件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3)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
(4)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承包单位是否有能力执行并保证工期和质量目标,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是否先进适用,技术是否成熟
(6)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健全且切实可行
(7)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符合有关规定
(8)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