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变动因素及范围)的五种情况:法规变化类;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赔、暂估价);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程序
(1)出致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l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l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央方式得到处理。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攻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凋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不符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示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清单缺项原因:设汁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l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于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予以执行。
(七)物价变化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凋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值公式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调整。4)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规定进行。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八)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
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训整合同价款。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增加;②材料费增加;③机械费增加。
(十一)暂列金额
用途(支付):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使用规定: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出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