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六: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1.工程管理体制
(1)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
第一类是政府部门;第二类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第三类是建设工程的参与方。
(2)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含三个层次:一是承建方的自控,二是建设方(含监理等咨询服务方)的监控,三是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我国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与检测、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但社会监理的实施,并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质量责任。
2.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4)工程承发包管理
(5)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制度1.I:程质量监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没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最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2.施工图没计文件审查(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没计
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是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的资料:①作为勘察、设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②全套施工图。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③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
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管。
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③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的责任。
(4)施工图审查管理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满足的条件是: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1)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2)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
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6.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1)质量问题种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注意】计算日: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承担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列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