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点精讲:第八章

2014-05-06 10:57:34 字体放大:  

第8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考点一: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能是承包人,依据合同的承包方式来确定。永久工程的大型设备一般情况下由发包人采购。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

(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质量要求和合同价款的支付等。

(4)材料设备供应的时间

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

考点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1.按照标的不同的分类

按照标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2.按照履行时间不同的分类

按照履行时间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非即时买卖合同的表现比较常见的是货样买卖、试用买卖、分期交付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

3.按照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的分类

按照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竞争买卖合同和自由买卖合同。

考点三:材料采购合同订购产品的交付

1.产品的交付方式

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

2.合同履行中交货期限的确定

(1)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2)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合同内约定采用代运方式时,供货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数量、到站、接货人等,按期编制运输作业计划,办理托运、装车(船)、查验等发货手续,并将货运单、合格证等交寄对方,以便采购方在指定车站或码头接货。如果因单证不齐导致采购方无法接货,由此造成的站场存储费和运输罚款等额外支出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3)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但供货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对方合理预留必要的途中时间。采购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当供货方早于合同约定日期发出提货通知时,采购方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和仓储保管能力,决定是否按通知的时间提前提货。他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考点四: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

1.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有:(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2.供货方代运材料交货数量的检验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3.材料现场交货数量的检验

(1)数量验收的主要方法

包括衡量法、理论换算法和查点法。

(2)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或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争议。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合同内对磅差和尾差规定出合理的界限范围,既可以划清责任,还可为供货方合理组织发运提供灵活变通的条件。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4.材料交货质量的检验

(1)质量责任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理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①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②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③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④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

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经验鉴别法、物理试验和化学分析。

考点五: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规定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定金,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材料采购合同供货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2)产品的质量缺陷

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采购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方不同意使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3)供货方的运输责任

①凡因包装不符合规定而造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②供货方如果将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路线和运输工具发运货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变更运输工具或路线,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材料采购合同采购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

合同签订以后或在履行过程中,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对于实行供货方送货或代运的物资,采购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约定为自提的产品,采购方不能按期提货,除需支付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之外,还应承担逾期提供时间内供货方实际发生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逾期提货,可能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也可能是已同意供货方逾期交付货物,而接到提货通知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去提货两种情况。

(2)逾期付款

采购方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3)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

不论是由于采购方在合同内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还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变更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通知对方,导致供货方送货或代运过程中不能顺利交接货物,所产生的后果由采购方承担。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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