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理合同管理考试指南十一

2013-01-15 14:53:4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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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合同管理考试指南十一

第十一章:FIDIC合同条件下施工管理

一、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

①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

②但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受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4种情况下:

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2.业主提供的担保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二、合同价格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

①“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②“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

三、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示范合同无争端裁决,FIDIC无诉讼】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

(4)仲裁。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2) 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3)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1) 工作。

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交考察报告。

2) 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3) 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4) 成员的义务。

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委员会建议。

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四、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熟悉部分

五、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期限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

①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②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六、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范围

与示范文体稍有差异

2.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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