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4-09-11 10:44:24 字体放大: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 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具体规定 验收程序 ⑴试生产申请:建设单位提出试生产申请,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试生产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同意。 ⑵验收申请:应在试生产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 ⑶验收:①主持单位:审批项目的环保局或其委托的下一级环保局; ②验收组(委员会)组成:当地环保局、行业主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 ⑷批准:环保部门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验收,并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出具对验收申请报告的批文。 验收范围 ⑴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⑵环评文件中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保措施。

 

6 验收时限 ⑴正常情况: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⑵需延期验收的情况: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项目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⑶分期建设的情况:环保设施也应分期验收。 验收条件 ⑴前期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⑵环保设施及其他措施已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成或落实,环保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合主体工程的需要; ⑶环保设施安装质量合格;并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⑷污染物排放及削减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⑸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及有关要求; ⑹已按环评要求完成对敏感点环境影响的验证、清洁生产指标的考核,及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水电、交通、铁道、矿业等); ⑺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能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验收资料 ⑴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⑵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⑶环境保护执行报告(总结)及工程监理报告(环评有要求的话)。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⑴环保设施未同时投入试生产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⑵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或延期验收的:限期办理 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⑶环保设施未建、或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 门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事实:①不符合验收条件却给予通过验收;②符合验 收条件却不予通过验收;③验收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引起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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