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4-09-11 10:43:38 字体放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 环境影响评价: 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 环境敏感区: ⑴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⑵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⑶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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