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预习讲义10
l、选址原则: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在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场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有要求,必须满足相应高度要求。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5、主要污染因子
(1)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有排放限值要求的项目:烟尘、C0、SO2、HF、HCI、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恶英类。
(2)废水污染源应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临时贮存场所内渗滤液及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等分别统计,污染因子包括:PH、SS、CODCr、BOD5、NH3-N、总余氯、总磷、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重金属、苯系物、粪大肠菌群数等。排放废水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3)固体废物应包括焚烧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产生量和主要有害成份。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6、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原则、总量控制原则,满足功能区和人群健康要求。
(1)废气污染控制措施:首先在设计上对外排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焚烧处置装置实施控制,如控制炉温、停留时间等;同时设烟气净化设施,对酸性气体、二恶英、氮氧化物、尘、汞等污染物进行净化。
(2)废水污染控制措施: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别治理;设计及管理应考虑废水处理方案,分级控制水质指标,论证废水处理流程的达标可靠性;同时考虑废水管道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的防渗漏;废水排放口设置合理性。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类别,分别进行安全处詈。
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环评应关注的问题
l、必须详细调查、了解和描述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和特性。搞清进厂废物来源、种类、特性,对于评价处置场规模、选址和处置工艺的可行性至关重要。全过程监测。
2、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中心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贯彻“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包括收集、临时贮存、中转、运输、处置以及工程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问题。
3、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艺的各个环节进行充分分析,对填埋场的主要环境重点评价,对渗滤液泄漏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进行预测评价。对于配有焚烧设施的处置中心,还要对焚烧工艺和主要设施进行充分的分析,首先审查焚烧系统的完整性,对烟气净化系统的配置和净化效果进行论述,将烟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作为评价重点。关注焚烧废气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预测评价,按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计算有害气体排放对环境空气的影响,确定相应的防护距离,制定相关的事故防范措施。
4、设专题对场址进行比选论证和选址的合理性分析,除了环境的基本条件外,还有公众的心理影响因素,因此必须对场址的比选进行充分的论证,做好公众参与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5、必须设“风险分析”专题,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事故风险,填埋场渗滤液的泄漏事故,由于入场废物的不相容性产生的事故风险,焚烧废气净化系统故障导致的事故风险等,提出详细的应急措施及实施计划。
6、注重环境保护措施分析的全面性,应考虑施工期、运行期及封场后对生态恢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防治、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进行全面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