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14

2014-10-09 16:52:57 字体放大: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14

二、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发〔2007〕97号)

环评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小时。

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2)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3)承担第(一)项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4)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工程师申请职业资格再次登记时,应提交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再次登记。

<--环境影响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