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与内容
1. 程序
准备阶段
评价工作阶段
报告书编写阶段
注:在评价中间阶段提交阶段性报告。
2. 内容
评价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土地利用功能规划及区域公用设施规划等对环境的影响。
(1) 区域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的阐述
(2) 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 区域主要环境问题的识别和筛选:重点是那些直接的、长期的、不可恢复的环境影响
(4) 区域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
区域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
(5) 区域环境保护综合对策研究:
区域环境战略对策
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区域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3. 区域环评报告书
(1) 总论:
项目由来、项目特点、编制目的和要求
编制依据
编制经过、编制方法、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
(2) 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综合分析:
总体发展规划
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描述
相关的基础设施
(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论
(4) 环境问题的识别和筛选
(5) 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及土地使用功能区划分:
区域环境承载力分析
区域土地使用和生态适宜度
区域土地使用功能区划分析
(6) 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7) 环境保护综合对策分析
(8) 环境管理计划
(9) 结论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