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人员执业印章注册号规则

2012-08-27 16:16:0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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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人员执业印章注册号规则的通知

建市设函[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3号),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号由1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同一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不同可能有多个资质证书号,但证书号第3至第9位数字是企业在资质管理系统中的唯一代码,不会因资质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为保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注册印章号不因企业资质变化而受影响,今后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印章注册号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号的第3至第9位数字进行编号。例如:企业资质证书号为A132000058的,则该企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执业印章注册号以3200005进行编号。

同时,为做好新旧执业印章过渡工作,不因执业印章编号规则变更给企业和注册人员增加额外负担,执业印章变更工作按以下原则办理:

1. 未换领新版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其企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注册号仍保持不变。

2. 注册在非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号按原规定办理。

3. 已换领新版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以后新申请注册(含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按新执业印章编号规则办理。

4. 已取得执业印章的注册人员原则上在办理注册延续时再予以变更,其原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