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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新疆公路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决算)以及与此相应的估、概、预算各阶段的控制费用指标。公路工程造价由批准的造价文件确定。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修订新疆公路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和计价办法;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含设计变更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工程决算的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是新疆公路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受交通厅委托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及修订新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收集、测定新疆公路建设工程、养护工程定额,编制及修订新疆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办法及相关计费标准;
(三)受委托审查公路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含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算);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预算)的编制;参与公路工程决算的认定;参加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四)建立新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发布公路工程造价及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新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联络网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管理;受理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核实及评价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调解公路工程造价纠纷,提供公路工程造价鉴证等服务。
第七条 地州(市)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管理能力的造价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是项目评估、设计、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计价依据、办法和交通厅补充规定进行编制,非公路专业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报送的造价文件应包括数字化副本。
第九条 公路工程估、概、预算(含设计变更预算)阶段无定额(指标)的计价项目,由设计咨询单位测算工、料、机耗用量,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后作为一次性计价定额;对于成熟的工艺,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适时编制、发布补充定额。
第十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中路基土石方、防护及排水、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分离式立交、通道、跨线桥、涵洞等主要单项工程的数量和设备、征地、拆迁的数量,应按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数量控制;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项工程对应数量的差额,平微区应控制在±15%以内,山岭重丘区应控制在±20%以内;初步设计概算总金额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的差额应控制在±10%以内。
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数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对应工程数量之差额,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数量的±5%以内,施工图预算(或修正概算)的建安费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的允许范围(按规定应考虑的物价上涨和可动用的初步设计预备费)内,施工图预算(或修正概算)总金额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总金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