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验收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局政策法规检查处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执法检查科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内,成片居住小区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验收完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立案表并随同报送如下经查验原件的复印资料:
1、竣工测量图(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土地所有权证
5、拆迁验收审批表
6、红线定位图册
7、经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平、立、剖)
8、其他相关资料
违法建设单位除报送以上有关资料,还应提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规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上述资料后,应对其建设工程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的楼层、栋数以及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等进行现场勘验,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放整改意见通知单。
第七条 接到整改意见通知单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按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的通知》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合格后,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
第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的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处或分局相关科室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市局统一编号、颁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月报表于次月五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规检查处和综合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