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考点辅导15
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本法规定,主要负责
①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② 部门规章的制度,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
③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
④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⑤ 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2)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行政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②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
③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④ 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①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
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③ 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④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⑤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⑥ 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①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②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还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③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