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一章内容精讲3
重大危险源辨识
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2号文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并拟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2009年我国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该标准代替了200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
2010年国务院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unit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3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3.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3.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 q1/Q1+……+ qn/Qn≥1
式中:--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dangerous chemicals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unit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4.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
4.1.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4.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