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MPA考试公共管理预习讲义:行政组织的概念

2012-11-03 12:23:1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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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的概念

行政组织是静态组织结构和动态组织活动过程的统一。从动态上讲,行政组织是指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进行的组织活动和运行过程。从静态上讲,行政组织是指为推行政务,依据宪法和法律组建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我国行政组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任务是组织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任务,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行政事务。

理解行政组织的概念,必须注意行政组织与下述四种组织的区别:

1.行政组织与政党组织的区别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为阶级组织的政党,必然要以影响和领导政治生活作为自己的主要政治职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居于领导地位,各级行政组织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党组织和行政组织在性质上和职能上是不同的。党组织是政治组织,行政组织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不能直接行使行政组织的职权,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各级行政组织讨论决定。

2.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

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都属于我国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因此,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之间是一种从属的而不是平行的关系。这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

3.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区别

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其审判活动。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其检察活动。司法机关既无权管理国家政务,也不承担管理国家政务的责任。

4.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行政机关是按宪法和法律程序组建的,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其管辖内的社会团体具有约束力。在我国境内组织的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各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等,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且仅对其团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对于社会团体的合法活动,行政机关应予支持,使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体利益,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理解行政组织的概念,还必须注意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在当代西方行政理论中,对非正式组织的研究起源于霍桑实验。它表明,正式组织中总存在着一些非正式组织,并对人的感情、情绪、地位、行为、爱好产生很大的影响。霍桑实验奠定了非正式组织理论的基础。首次提出非正式组织理论的是美国学者巴纳德。他在(经理的职能》一书中指出:“非正式组织应是在正式组织中,由于个人之间的相互接触、相互影响而形成的自由结合体,它不具有特定的目的,而是具有偶发性或自然形成的。”在巴纳德之后,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使非正式组织的理论日趋完善。国内外学者关于非正式组织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非正式组织是正式组织内的若干成员由于生活接触、感情交流、情趣相近、利害一致,未经人为的设计而产生的交互行为和共同意识,并由此形成自然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既无法定地位,也缺乏固定形式和特定目的,对正式组织的目标达成会发生促进、限制或阻碍作用。

非正式组织的积极功能表现在:可以调节、弥补正式组织的不足,加强组织内部的意见沟通,增强成员内部的凝聚力,使组织成员遵从团体的文化价值规范,进而增进团结,使组织保持和谐一致,进而影响和规范人的行为,也可能给组织成员以社会满足感,改善组织气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非正式组织也有消极功能。当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的利益不一致时,其成员往往为了在非正式组织中寻求满足,而忽视组织目标,造成目标冲突,不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非正式组织成员沟通频繁,容易传播、散布谣言,对正式组织及其成员危害极大。

因此,在研究行政组织时,对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而应该给予足够重视,因势利导,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非正式组织的积极功能,尽量降低其负面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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