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会计硕士知识详解:支付给典当行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2012-11-05 17:56:0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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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一家典当行,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典当行(公司)是否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与其签定的借债合同是否属印花税计征规模?企业支出的典当行(公司)利息许可全额税前扣除,仍是要参照同期银行利率?

【解答】

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典当行业打点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的划定,为顺应我国经济和金融更始成长的需要,规范典当业的打点,国务院赞成对典当行监管系统体例进行更始,打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平易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类非凡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打点。在新的典当行打点法子出台前,各地一律暂停审批典当机构。监管职责移交后,涉及工商打点和公安特种行业打点的本能机能,仍分袂由工商打点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犯警集资的典当行,由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按国务院《犯警金融机构和犯警金融营业勾当取缔法子》予以认定和措置。

是以,典当行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

企业支出的典当行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划定,纳税人在出产、经营时代,向金融机构借债的利息撑持,按照现实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债的利息撑持,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较的数额以内的部门,准予扣除……《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向金融机构借债利息撑持,搜罗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债利息撑持。按照银发[2000]205号的划定,典当行长短金融机构,所以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企业与典当行签定的借债合同,不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签定的借债合同,所以应该是不缴纳印花税的。但各地执行时未随银发[2000]205号的公布,而更改原本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仍然有划定按照借债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划定,例如辽地税行[1997]321号划定,典当行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什物典质获得所需资金的“典质贷款”收条,应按借债合同的划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执行时咨询当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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